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静宁县金果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静宁县金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价款787,500元; 二、被告静宁县金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6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及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4元,减半收取计6,087元,由被告静宁县金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