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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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正晖建材租售有限公司工程款652000元; 二、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正晖建材租售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80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0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止,以65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652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惠州正晖建材租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8元、保全费4079.21元,合计14997.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正晖建材租售有限公司负担2997.21元,由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2000元,原告已预交的12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