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7700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 负责人:金铃。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平,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80年12月8日,汉,住***。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辰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凤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