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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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 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12846.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2700元,共计16356.2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赔偿8178.11元; 二、原告***伤残费用项下损失:伤残赔偿金169316元、误工费14835.6元、护理费9643.14元、交通费27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196064.7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剩余份额项下赔偿27012.6元,剩余损失,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赔偿84526.07元; 三、原告***的车损217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项下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赔偿85元; 四、原告***支付的鉴定费2200元、评估费500元、复印费69.5元,合计2769.5元,由被告***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1384.7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汇入***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邑支行,账户:6212××××38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