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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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584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15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20元,以上共计11013元,由原告***负担1001元,由被告***负担10012元。(上述款项均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