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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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21957.64元。 二、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紫金保险公司预交,限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紫金保险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