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4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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