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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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0448元(该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止)并承担借款本金200000元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元,申请保全费1920元,合计42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