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34650元,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2020年12月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3元,减半收取392.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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