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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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至2018年12月13日前以月利率10.2‰的标准计算;2018年12月13日后以逾期月利率13.2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负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