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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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向阳大街分理处 鹿泉区民盛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8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算,按年息18%计算,直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200)。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18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