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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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度取暖费20,748.00元、非居房停热费35,582.28元,共计56,330.28元。 二、驳回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减半收取计700.00元,由被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1,520.00元退还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