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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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息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