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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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庆阳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原兴乐园项目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02执1682号之一、二、三号执行裁定书对户名为庆阳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镇原县支行27280101040005081、27280101040005099账户、户名为庆阳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原兴乐园项目部的建设银行镇原县支行6***03480账户内存款合计569263.58元予以冻结。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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