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荆州市东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荆州市东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运输费人民币149841.00元及利息44952.30元(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余利息以14984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