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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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D×××××的科雷傲1997CC小客车、车牌号为鄂D×××××的南骏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鄂D×××××的江淮牌小轿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则拍卖、变卖上述查封、扣押物。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