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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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拓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洋影音公司 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法院 |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庆阳拓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涉案作品; 二、被告庆阳拓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被告庆阳拓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200元; 如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025元,由被告庆阳拓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