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塔县人民医院
酒泉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酒泉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种子款8504元,并承担违约金1050.40元,合计955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酒泉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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