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塔县人民医院 酒泉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酒泉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种子款8504元,并承担违约金1050.40元,合计955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酒泉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