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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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金塔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金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