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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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借款本金387111.18元,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6400.33元(期内利息6285.89元,期内复利114.4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年7.35%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87111.18为基数)和复利(以期内利息6285.89元为基数)、支付律师费19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