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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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宋志民、吕晓华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万元按月息1分自2019年1月18日计算利息至还清日止,本金40万元按月息1厘2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9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795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4119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