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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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加山农旅有限责任公司 惠水县鑫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惠水县鑫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加山农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惠水县鑫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二十三万零五百元(¥230500元),并以二十三万零五百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加山农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2元,已减半收取2396元,由被告惠水县鑫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加山农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