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2000元,并从2014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