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2000元,并从2014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1-04-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