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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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从2016年3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