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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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4执132号 付文艺、王洪朝、彭守云、彭刚、安启慧: 付文艺与王洪朝、彭守云、彭刚、安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付文艺的申请,依据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洪朝、彭守云、彭刚、安启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224元、案件受理费1278元、保全费1020、执行费1400元,共计125922元。被执行人王洪朝自动履行94000元,本院扣划王洪朝银行存款18546元、彭守云银行存款2909.51元、安启慧银行存款10466.49元。申请执行人付文艺认可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