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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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等共计697760.68元;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领取赔偿款时应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医药费25000元,返还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为其垫付的抢救费40000元)。 三、被告榆林市长运集团清涧县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给付。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3元(缓交),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5260元,由原告***负担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