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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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因刘某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摩托车损失费及停尸费、运尸费、尸体清洗整理费等共计人民币79786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65898元。 三、被告***、***、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佳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