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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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 还借款5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2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5元,减半收取5,077.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597.5元,由原告***负担1,428元,被告***负担7,169.5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偿还上述借款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