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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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5民初4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5民初4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三、由易门中贸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的工程款147006.96元; 四、驳回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易门中贸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344元,由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负担18025元,由易门中贸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274元,减半收取11637元,由易门中贸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3元,由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负担20968元,易门中贸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