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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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喀什四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给原告新疆天正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12500元(肆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二、被告喀什四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给原告新疆天正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伍万元整)。 三、原告新疆天正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技术协议中7.2.11、7.2.12约定的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安装完毕后十日内被告喀什四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新疆天正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37500元(贰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四、驳回原告新疆天正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95元(原告预交6097.5元),财产保全费4717元;原告新疆天正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94.79元,被告喀什四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1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