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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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8)吉0182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2018)吉0182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54089.26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44089.26元),车辆损失2000元,合计56089.26元”; 三、变更(2018)吉0182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与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182118.35元、伙食补助费4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营养费12000元、误工费42284.40元、护理费18849.00元、伤残赔偿金4402.50元、交通费4000元、车辆损失费32470.00元、拖车和吊车费2030.00元、拆检费1900元、存车费980.00元、公估费1824.00元、鉴定费518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共计352038.25元的50%为176019.13元”; 四、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30.00元,由***、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1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30.00元,由***、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11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