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阳朔唐人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桂林阳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酒店式公寓合作合同》已于2019年8月26日解除,被告桂林阳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用作合作经营的位于阳朔县房屋使用权及房内物品(按原、被告签订的《酒店式公寓装修标准约定》中的装修标准)返还原告***; 二、被告桂林阳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经营利润1838.17元、违约金2574元、免费住宿消费额度补偿5937元; 三、被告桂林阳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经营利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为31.02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的经营利润1838.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尚欠的经营利润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应按本案判决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71元,由被告桂林阳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