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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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借款本金2450000元及利息86418.15元、罚息2664.38元、复利1369.28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6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562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律师费20000元; 三、若***、***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有权以***、***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50004180号)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在24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22元,由***、***、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