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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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27万元并支付利息3.051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5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3525.50元,由原告***负担710元,被告***、***负担2815.5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判决书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51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