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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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40041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68741元为基数,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669元为基数,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041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4元,由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