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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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8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5596.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3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