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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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11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除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