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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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3400元及利息(以103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0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四倍计算年利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