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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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桦南隆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桦南隆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计128000元;以本金500000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桦南隆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