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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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咸阳市同德路以西、秦皇大道以东、尚业路以北、康定路以南“天兴大厦”24层06号房屋。 案件受理费79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陕04执异89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