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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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咸阳市同德路以西、秦皇大道以东、尚业路以北、康定路以南“天兴大厦”24层06号房屋。

案件受理费79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陕04执异89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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