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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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乐育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0449.64元、保险费2860.22元、律师费2000元,以及违约金[以33309.8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2020年8月19日前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2021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41.5元,由***、***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3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