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6263.59元(已计至2020年12月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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