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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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00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上述费用限被告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127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