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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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州市弟兄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州市弟兄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永州市弟兄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利息1459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8日起,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各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