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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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株洲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期××栋商铺××室楼顶阁楼内的物品搬离,并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