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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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湖南海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0211执恢3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 负责人:彭旭华,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海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海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于2020年10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执行员刘晋强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文海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