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146.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912.27元;

三、原告请求的牙齿镶复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00元,减半收取计1357.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760.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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