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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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梧州市寰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430000元及违约金26389.65元给上诉人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118元,由上诉人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824元,由上诉人梧州市寰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294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