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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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四合恒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新疆四合恒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0000元; 二、被告***、被告新疆四合恒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204326.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3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78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91元,由被告***、被告新疆四合恒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965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与其应付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