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款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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